2011年桂林市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部份违规情况通报
信息来源:旅游品质保障网 发布时间:2011-11-15 字体+ | 字体-
2011年1—6月份,我市旅游秩序总体形势良好,绝大部分旅行社和旅游从业人员诚实守信经营,今年上半年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较去年同期下降60%。但仍有极少部分旅行社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情况,现对部分较严重的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希我市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引以为戒,加强学习《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
一、旅行社违规情况通报:
1、1月6日,桂林龙发国际旅行社在接待旅游团队时,使用未取得营运许可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交通工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
2、3月26日,桂林阳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额外多收取同一旅游团队其中几名旅游者的旅游团费。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3、4月19日,桂林市互联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游客乘坐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竹排进行游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4、5月12日,桂林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无证导游员李某从事导游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5、5月17日,桂林天利国际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竹筏进行游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旅游从业人员违规情况通报:
1、1月6日,导游员颜柳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2、高翔未取得导游证,5月12日在竹江码头进行导游活动时,被当场查获。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3、李明未取得导游证,5月12日在竹江码头进行导游活动时,被当场查获。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4、6月10日,导游员杨志升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5、6月11日,导游员区肄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游客、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予以处罚。
一、旅行社违规情况通报:
1、1月6日,桂林龙发国际旅行社在接待旅游团队时,使用未取得营运许可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交通工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
2、3月26日,桂林阳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额外多收取同一旅游团队其中几名旅游者的旅游团费。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3、4月19日,桂林市互联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游客乘坐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竹排进行游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4、5月12日,桂林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无证导游员李某从事导游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5、5月17日,桂林天利国际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竹筏进行游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旅游从业人员违规情况通报:
1、1月6日,导游员颜柳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2、高翔未取得导游证,5月12日在竹江码头进行导游活动时,被当场查获。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3、李明未取得导游证,5月12日在竹江码头进行导游活动时,被当场查获。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4、6月10日,导游员杨志升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5、6月11日,导游员区肄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游客、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