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桂林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三、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四、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局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局属各单位负责澄清本单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五、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及局属各单位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局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其他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机关及局属各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本委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委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或者主任批准。
(二)以委属各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委分管领导批准。
八、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