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办发〔2017〕213号)的文件精神, 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前已取得领队证(被依法吊销的除外)、且于2017年10月1日前持有导游证的人员,于2017年8月31日前统一一次性报送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按照《旅游法》实施前对领队学历、语言、从业经历等的有关规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 根据文件要求,我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我市出境社报送了符合此类备案条件的领队名单,汇总上报至自治区旅发委。8月31日之后按文件要求不再申报备案。 |